联合国亚洲和太平洋经济及社会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06页(415字)

简称“亚太经社会”。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区域性经济机构之一。总部在曼谷。原名为“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1947年3月在中国上海成立。1974年8月改为现名。

现有正式成员38个国家和地区,准成员有9个国家和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于1973年参加了会议。亚太经社会的职权范围主要是:倡导和参加各项措施,以促进一致的行动来帮助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本地区经济活动水平,维持和加强本地区间及与世界其他国家间的经济关系。组织机构有大会、辅助机构和秘书处。

大会为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每年通常在3月或4月召开一次会议。辅助机构有农业发展委员会,工业、住宅和技术委员会,自然资源委员会,航运、运输和通讯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贸易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口委员会和统计委员会。另外还设有许多区域性的专业机构和会议,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由执行秘书主持,进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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