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5页(770字)

欧洲部分国家政府间的经济合作组织。

英国、奥地利、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和葡萄牙于1960年5月3日根据《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公约》(1960年1月4日签订)而成立。其宗旨是:实现成员国间工业品的自由贸易和扩大农产品贸易,确保成员国间的公平竞争;取消与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国家包括欧共体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消除在联盟范围内生产的原材料在供应中的任何不一致现象。1961年3月,芬兰与联盟签订合作协定而成为准会员国。联盟通过一项特别议定书,使联盟公约适用于与瑞士有关税同盟的列支敦士登。冰岛于1970年3月加入联盟。英国、丹麦于1972年底,葡萄牙于1985年底因加入欧共体而先后退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芬兰则于1986年1月1日成为正式成员国。现有成员国7个。

总部设在日内瓦。组织机构有:(1)理事会。联盟的权力机构。理事会主席任期半年,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

(2)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设有贸易专家、预算、经济发展、经济、农业和渔业、贸易技术障碍等委员会。

(3)秘书处等。

联盟成立以来,为逐步取消贸易壁垒,发展和扩大贸易发挥了积极作用。1966年底,已全部取消成员国间的工业品进口税和进口限额,实现了自由贸易。

1972年7月至1973年10月,成员国分别与欧共体签订了自由贸易区的协定。1984年自由贸易区内18国开始取消一切工业品贸易关税和限制,结束了自由贸易区和欧共体对峙的局面。1992年5月,联盟与欧共体的成员国代表在葡萄牙签署了建立欧洲经济区协议以及有关农业、渔业和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协议。随着这些协议的生效,一个跨越西欧、北欧的欧洲经济区即将形成。主要出版物有《欧洲自由贸易联盟通报》(EFTA Bulletin)(每年4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贸易》(EFTA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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