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5页(638字)

简称“经合组织”。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间的经济协调机构。成立于1961年9月。其前身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其宗旨是:促成经济成长,即在通货稳定的基础上,达成各成员国的经济与就业水准的最大成长,促进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促进对低度开发国家的援助,以使其经济能健全地发展;促进贸易自由化,在无歧视待遇的基础上,扩展世界的贸易。成员包括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希腊、丹麦、爱尔兰、冰岛、西班牙、葡萄牙、挪威、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瑞典、土耳其、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等。南斯拉夫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活动。

总部设在巴黎。组织机构有: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部长级人员组成,研究处理该组织总政策的各项问题;执行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由理事会每年派14个成员国代表组成,按照理事会的指示进行工作,并将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辅助机构包括200多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具体领域内的工作。

主要出版物有《经合组织经济展望》(The OECD Economic Outlook)、《经合组织经济概览》(Economic Surveys by the OECD)、《主要经济指标》(Main Economic Indicators,monthly)(月刊)、《经合组织活动》(Activities of O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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