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59页(857字)

为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而依法设立的机构。

各国对商检机构的性质规定不一。有些国家的商检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有些国家的商检机构是民间设立的,属于非国家机构,也有的既设国家的,又设民间的。

属于国家机构的检验机构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置的,根据国家的法律,对特定的进出口商品特别是有关安全卫生、检疫、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商品,执行法定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如罗尼亚商检局、波兰波尔卡哥检验所、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法国国家实验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和农村规格检查所等都属于政府机构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

民间检验机构则是经过政府批准注册登记,由具备专业检验鉴定技术业务能力和国际法律知识的社团法人或私人办理的,有一定的权威,由国家政府授权其代理政府行使某种商品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往往都称为检验公司、公证所、鉴定公司、实验室等。例如,瑞士通用公证行(SG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等。

中国商检机构,不同于国际上某些国家政府的检验机构,也不同于国外的民间检验鉴定机构,而是国家统一设置的综合性的检验鉴定管理机关。根据中国商检法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统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有权依法开展或按有关要求办理各项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并签发有关检验、鉴定证书。

中国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国家商检部门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重点口岸、进出口商品集散地设立的商检机构,是它的派出机构,在国家商检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中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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