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2页(604字)

商检机构依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内、外包装和包装标志进行的检验。

包装检验一般是在品质检验、数(重)量检验或抽取样品的同时进行。对进口商品的包装,主要检验其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标志、材料、固定及衬垫措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对出口商品的包装,除了检验其包装材料、方法、标志是否符合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外,还要检验商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和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达到保护商品的品质和数量的要求,并出具有关鉴定证书,作为贸易关系人进行承运、交接和索赔的依据。包装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不予发证放行:(1)纸箱身塌陷或破烂;应用粘合剂封盖或胶带封口而未给封盖、封口的;粘胶剂或胶带粘合力不强,易被揭开重封而不当撕痕的。(2)木箱、木桶的箱板、木档断折,木档短缺或钉子脱落,或打包铁皮接头不衔接,箱身、桶身有腐朽板或树皮板,木桶有裂缝或桶盖、桶塞松动。(3)铁桶、塑料桶渗流严重,桶身有裂缝或孔,桶盖脱落或被损坏。(4)包装货缝口松散,包皮破烂,严重钩损撕损,捆扎带或绳索断损、松脱、缺道,缝合线断线、脱线或漏缝,以致包件严重变形。(5)货物移动时,箱内货物有晃动或破碎声响,散把、破包、渗漏或商品外露,包装严重污染或霉损,有浸湿痕迹和严重受潮,有腐烂或严重异味,摔坏或破烂的货件,需要有指示性、警告性包装标志,而货物上标志,短缺或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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