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责任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0页(333字)
出卖人、转让人向买方、受让人出卖或出让存在瑕疵的产品、商品或转让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卖人对瑕疵应负责更换、修理、退货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出卖人出卖有瑕疵的物品,应向买受人事先说明,出卖人已声明的瑕疵,即为“已告知瑕疵”。
对于已告知瑕疵的出卖物,一旦买受人接受后,出卖人对瑕疵不应承担责任。为了督促买受人及时行使对出卖产品或商品的检验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对瑕疵负责的请求权应由法律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期限,出卖人对瑕疵不再负责。买受人关于产品、商品的内在瑕疵的请求权,由于较为复杂,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一般财产在6个月内提出,建筑物在1年内提出。出卖人应依法负违约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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