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0页(535字)

借助摄影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并有艺术创造性的作品。

艺术摄影照片也可列入美术作品。没有艺术创造的摄影不能构成着作权客体,摄影作品必须和摄影人的智力劳动相联系。比如自动摄影机拍摄的护照用照片,有些国家就不予保护。摄影作品还须以固定形式为保护条件,仅有对某一客观物体形象拍摄的构想不属于摄影作品。

此外,着作、文件、票据、技术图纸及其他类似制品的照片,以及电视转播中在电视荧屏上出现的场面境头、片断均不属摄影作品。世界各国有关摄影作品保护的立法不一。

在法国,摄影作品及使用类似摄影的技术完成的作品是着作权的客体。德国的着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根据种类的不同,或作为着作权的客体,或作为邻接权的客体。在意大利,摄影作品完全由邻接权来保护。瑞典、丹麦等国家是通过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摄影作品的。

各国着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一般均作特殊规定,但最短不少于10年。照相馆的摄影,一般视为委托作品,不经被拍照人的同意,照相馆不得擅自将照片复制转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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