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报酬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3页(461字)

着作权人因其作品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它是着作权人最重要的财产权利。着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因此和使用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使用人因获得许可权而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获得报酬权可由着作权人自己直接行使。如图书出版,着作权人向出版社交付稿件,出版社向着作权人支付稿酬。

获得报酬权也可由他人代为行使。如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这种报酬一般通过着作权管理机构收取,再转交着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人许可他人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合同支付报酬。但法律有限制,允许不支付报酬的,着作权人则无权索取报酬。关于书籍稿酬的标准,国家版权局于1990年6月15日发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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