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35页(1063字)

简称“罗公约”。

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权益实施国际保护制度的公约。它是第一个国际邻接权公约。伯尔尼联盟、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1年10月26日在意大利罗马讨论后通过,1964年5月18日生效。

公约共34条。

参加国必须是《伯尔尼公约》或者《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到1992年1月为止,已有37个国家参加。

公约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任何一个公约的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应与它给予本国的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相同。

(1)对表演者的国民待遇。

对于表演者,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各成员国应当给予表演者以国民待遇:表演是在另一成员国进行的;表演已被录制在公约第5条保护的唱片上;表演未被录制成唱片,但在受公约第6条保护的广播节目中播放。(2)对唱片制作者的国民待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各成员国应当给予唱片制作者以国民待遇:唱片制作者是另一成员国的国民(国际标准);首次录音是在另一成员国制作的(录制标准);唱片是在另一成员国发行的(发行标准)。

(3)对广播组织的国民待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各成员国就应给予广播组织以国民待遇:该广播组织的总部设在另一成员国;广播节目由设在另一成员国的发射台播放。公约的主要内容是:(1)邻接权人的专有权。表演者有权准许或禁止他人广播、转播、录制其表演实况和复制其表演实况的录制品。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其他表演文艺作品的人。唱片制作者有权准许或禁止一切直接或间接地复制其录制品的行为。同时,如果某种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唱片或此类唱片的复制品直接用于广播或任何可向公众的传播,使用者应当付一笔总的报酬给表演者或唱片制作者或给予两者。但各国对此规定有不应用或对其应用加以限制的自由。

广播组织有权准许或禁止他人转播、录制该组织的广播节目、复制该组织的节目录制品、在收费情况下将该组织的广播节目公开播放。(2)保护期限。公约对上述邻接权人的专有权的保护期规定至少应为20年。(3)邻接权的限制。

邻接权保护的例外情况包括:私人使用;在时事报导中少量引用;某广播组织为自己的广播节目利用自己的设备暂时录制;为教学与科研目的而使用等。成员国还可在不违反公约规定的范围内,对邻接权的使用颁发强制许可证。(4)保留条款。

如果任何一个成员国对某些条款持保留意见,只要在递交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书中声明即可。

(5)管理机构。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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