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国际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0页(702字)

根据有关专利的国际组织章程或国际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以规定的文字,向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在哪些成员国生效而进行指定的一种多国性的专利申请。

专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这给申请人希望得到多个国家对其专利给予保护带来申请上的麻烦。为了解决专利国际申请的困难,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如国民待遇、专利独立、优先权等国际间申请专利的一些原则。在此之后,1925年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1973年的《欧洲专利公约》、1975年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的《班吉协定》等都有关于专利国际申请的规定。以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为例,成员国的申请人,只要用规定使用的文字向本国的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指定希望该申请在哪些成员国生效即可。

本国的受理局如果认为申请文件手续完备,即确定国际申请日,之后将申请分别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检索单位对申请进行新颖性检索并提出国际检索报告,分送申请人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国际局公布并将检索报告送交指定国专利局,指定国专利局依照本国的专利法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须委托指定国代理人及缴交申请费,提交申请译本。国际申请可以使申请人只递一份专利申请就可以确定多个申请国,避免了向各国逐一申请之麻烦。

关公约规定的统一检索和统一审查的制度,避免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标准和质量,也便于对专利的国际保护。在中国,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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