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5页(615字)
专利局对专利权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实施义务,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强制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措施。
这种措施是与专利法将专利实施作为专利权人义务作为前提加以规定的。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从几个方面作了规定:(1)作出强制许可决定的单位。只有专利局才有权作出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2)可申请采取专利强制许可措施的条件。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时期,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有的国家将此作为征用的条件);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的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型的实施。(3)程序。
申请人应当具备实施条件,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专利局对该申请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与专利权人协商强制许可使用费等事项,协商不成的,由专利局裁决,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当事人的权利。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权人有权向实施人收取费用,且仍可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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