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9页(854字)

商标使用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向相应国际组织申请商标注册,请求给予商标保护的制度。

《商标国际注册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条约》是关于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的两个专门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截至1990年2月底止已有27个成员国。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根据该协定规定,成员国的任何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注册后,就该商标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国际局收到申请即予以公告,并通告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各成员国。这些成员国接到国际局的通知后,有权在1年内声明对该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如果1年内未作出上述声明,即视为该商标已在该国核准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中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一个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为20年;期满可以请求续展。续展期也是20年。

但从获准国际注册之日起的第一个5年之内,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属国的注册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撤销。

5年后,国家注册与国际注册就相互独立了。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根据1989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3)拥有中国国籍。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先交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书后,对有关的申请手续进行相应的审查。

并以收文之日为申请日期,编申请号。

手续齐备的,商标局在申请日起的20天内将申请寄往国际局;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的20天内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要申请人限期补齐;逾期不补的,商标局将申请退还给申请人,原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予保留。《商标注册条约》是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签订,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加入,中国未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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