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商标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8页(272字)

比荷卢三国建立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的公约。

1962年3月19日缔结于布鲁塞尔,1966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14条。公约规定,三国统一商标法,并列入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律,设置比荷卢商标局为三国共同的商标行政机构。

商标法的实施,由商标局审订的施行细则和管理章程来保证。

细则和章程同三国国内法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商标局设执行局,负责商标局的日常工作,同时有权任命商标局局长。

商标局设在海牙。为贯彻三国“统一商标法”,成立“比荷卢”法院,承担有关争议的审理权。

公约的有效期为50年,可以延期,每次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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