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合同限制性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1页(652字)

许可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对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进行各种限制的条款。

在技术贸易中,由于双方的地位不同,许可方往往会利用其技术优势,强迫被许可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件,特别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时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会对被许可方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国际社会为争取减少这类限制性条款进行不懈的努力。1981年4月10日,联合国在《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中列举320项不能被接受的限制性条款。中国在《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9条详尽规定了中国引进技术合同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技术。(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此外,中国在1988年1月公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还增加了两项不能接受的限制性条款:(1)技术引进合同中规定,保密期限超过合同期限的。(2)技术引进合同超过10年期限的。上述限制性条款除经中国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否则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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