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合同索赔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3页(522字)

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因约定的贸易条件未获得履行,蒙受损失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条文。

许可贸易,造成索赔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有3个方面:(1)供方或受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出现过失,使对方受到损失。包括:①供方没及时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清楚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资料。②供方没按合同规定指派合格的技术人员来安装、调试,使合同产品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推迟生产,影响受方预定的经济效益。

③供方提供的技术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④供方指派的技术人员不合格,或传授不当,受方人员虽经国内外培训仍不能掌握供方技术。⑤供方没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使受方受到其他的损失。

⑥受方不付款或迟缓付款。⑦受方拒不提供给供方技术人员正常的工作条件。⑧受方人员违反供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导,造成供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⑨受方没有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使供方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2)运输承运人的过失,使技术资料或货物遭到损害,使供方或受方受到损失。(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范围内的。

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上述原因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或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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