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8页(1136字)

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例如,卫星传送和传播、专利技术贸易等;狭义是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符合于严格的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活动。所谓严格的服务定义,即以提供活劳动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并索取报酬的活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服务贸易总协议》中认为服务是指:(1)从一缔约方的国境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国境内提供的服务。(2)在一缔约方的国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3)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国境内提供的服务。(4)通过一缔约方在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国境内商业存在的人与物提供的服务。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是:(1)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它是无形的,不能储存。

这是它与有形的商品贸易的区别所在。

(2)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较之国际无形贸易要窄一些。国际无形贸易除包括服务贸易中的所有项目外,还包括国际直接投资收支、捐赠侨汇、赔款等。(3)国际服务贸易与第三产业联系密切,但国际服务贸易并不包括所有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通常称为服务行业,按其服务对象分为:①消费者私人服务行业,如家庭服务、私人运输等。②社会服务行业,如文教、保健、福利等。③生产者服务业,亦称中间服务业,如咨询服务、金融服务等。

④分销服务业,如公共运输、批发与零售等。

国际服务贸易只包括其中的前3种,不包括社会服务行业,因为社会服务基本上是由国内提供。国际服务贸易,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按其是否伴随着有形商品贸易的发生,可分为国际追加服务和国际核心服务两大类。

国际服务贸易的具体内容约有150多种。根据关贸总协定成员方印度提出的标准,即服务和支付的过境流动、目的的具体性、交易的连续性和有限的服务时间,可将国际服务贸易的通常项目分为:(1)国际运输。

(2)国际旅游。(3)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服务。(4)国际保险和再保险。(5)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服务。

(6)国际咨询服务。(7)劳务输出。

(8)国际电讯服务。(9)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服务。

(10)国际租赁。(11)维修和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12)国际视听服务。(13)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

(14)商业批发和售后服务。(15)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服务贸易行业还不发达,对国际服务贸易尚缺乏经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只能采取逐步发展的原则。

该法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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