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4页(721字)

亦称“雇主”或“发包人”。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提出者或发起人。按英国土木工程学会《海外工程承包业务与管理》的规定,业主即为发包人或买方,是负责提出工程项目并提供建设所必需的资金的一方,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筹办招标、议标、谈判和签约等活动。国际通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业主是指取得雇主资格的雇佣承包人及其合法后继人,除非承包人同意外,不指雇主的任何代理人。业主按其组织机构和性质一般可分为个人、合伙或独资企业、公司、政府机构。

有的国家对业主的分类更为具体。按英国规定,业主分为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团法人、国营企业、股份公司、私人组织和个人等。

《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业主的主要权利是取得承包工程的所有权;主要义务是:(1)提供工程地址或厂址。(2)提供机器设备进口许可证及其他为完成任何需在工程所在地国家领取的证件,包括配合承包商办理承包人员的入境签证及居住的有关申报和证明手续,以及办理进口材料的有关申报手续。

(3)提供施工所需要的住房。(4)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动力和公共设施,如交通等。

(5)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6)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一般人员,即非技术人员。

(7)选派接受培训的人员。(8)及时验收施工材料和设备,检查已竣工工程并予以确认。

(9)按规定时间如数向承包人支付价金和报酬。在中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工程承包的主体。

中国政府作为业主时,一般是指定某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为具体的执行单位,合同由其具体负责的有关部门签订。如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的建设,就是中国核工业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同有关国家的承包公司共同进行的一个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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