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雇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8页(614字)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

此制度在工程承包业务中普遍存在。雇主一方为某项工程的建设和完成而提供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安排、材料供应、工程质量等一切必需条件,雇员一方在规定期限内向雇主提供单纯的劳务,按雇主指示完成工作,领取酬金。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中承包商虽然也提供劳务,但要按照自己意图组织施工,以确保工程完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而雇佣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只单纯提供劳务,施工安排、进度、所需材料、设备皆由雇主负责提供。

国际工程承包雇佣包括:(1)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的雇佣关系。

二者既有共同利益又存在矛盾,具体体现于其权利、义务关系中。参见“业主”、“监理工程师”。(2)单纯提供劳务的劳务合作。包括工程劳务分包、政府和有关机构聘请的高级劳务,以及其他零星劳务合作。

劳务提供方按合同约定从雇主处收取雇金,其雇金多少与工程盈亏无关。(3)按工程所在国规定雇佣一定比例当地劳务所产生的雇佣关系。

近年来,中东一些国家为维护本国劳务利益,加强了对外籍劳务的入境限制。如阿拉伯也门政府1984年规定,各外国承包公司承包当地工程项目,至少必须雇佣60%的当地工人(原规定为30%)。

海湾国家对非阿拉伯籍的劳力入境限制更严,除管理和技术以外的人员一律不准入境。承包人除派遣自己的工程技术人员外,还须按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雇佣一定比例的当地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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