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国际)合同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16页(709字)

简称“FIDIC合同条件”。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制定,经上述两个机构以及美洲承包商联合总会、中美洲建筑工业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各组织同意,并经上述机构推荐,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被普遍采用的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的第1部分为一般条件,主要内容包括:(1)定义与解释。(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和权力。(3)转让与分包。

(4)合同文件。(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对劳务、材料与工程质量的要求。(7)开工时间与延期的规定。(8)维修与缺陷。(9)工程变更与增减。(10)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与材料。(11)工程的量方。

(12)暂定金额。(13)指定分包人。(14)证书与付款。

(15)对于承包人违约等事由补救及权限。(16)特殊风险。(17)合同中途停止。

(18)争端的调解。(19)业主的违约。

(20)造价的变更。FIDIC《合同条件》的一般条件部分由世界银行认可,在世界银行贷款项下的土建工程合同中,均采用该一般条件作为合同的一般条款。FIDIC《合同条件》的第2部分为特殊条件,特殊条件与一般条件的精神一致,但伴有可选择、采用、修改、增删的条款,可对一般条件中的一些条款加以说明、限定和补充。FIDIC《合同条件》的第3部分是专门适用于疏浚和填筑工程的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作为民间组织制定的示范性条款,对各国当事人并没有当然约束力。世界上许多国家多以FIDIC《合同条件》为参考,制订本国发包工程的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文件》自1957年8月第1版以来,至1987年已出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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