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30页(708字)

亦称“工程单价合同”或“单价不变合同”。

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合同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的协议。即量变价不变合同。按计价方式不同分类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一种。其特点是单价不变,总价可变。

它是目前国际采用的最普遍的工程承包合同形式,特别是涉及工程项目内容、数量、技术经济指标不十分确定的项目,如土方工程、下水道铺设工程及基础打桩工程等,应用更为广泛。例如,规定每完成一立方的土建单位,或铺设一公尺管道的单价等,在工程结束时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得出工程价。

工程单价合同可分为两种不同形式:(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2)纯单价合同。

FIDIC合同条款中对此也作了一般量可变而价不可变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也提出总工程量的估算值和合同总价的估算值,但往往与实际工程量不相符。

为避免造成一方过大的风险损失,一般都规定:只要两者之差低于合同中双方商定的幅度,则估算工程量即为有效;如果实际工程量超过规定的幅度,超出部分的造价仍由业主支付,或调整单价。这种合同形式的优点是:(1)招标前,招标人无需对工程范围作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

(2)业主只按分项工程量支付费用,因而可以减少意外开支。(3)能鼓励承包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工程成本,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4)合同结算时只需对那种不可预见的,未预定的工程单价进行调整,结算程序比较简单。采用这种合同时,因工程量是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的,因此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变更,否则,就会造成原订单价的不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单价合同常与固定总价合同结合使用。

上一篇:调值总价合同 下一篇:纯单价合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