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31页(498字)

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以成本加一笔商定的最大酬金作为工程价款进行支付的承包工程协议。

此种合同形式的具体做法是要在合同中列出3种成本总额:(1)报价指标成本。(2)最高成本总额。(3)最低成本总额。

承包人从这种合同中得到的价款支付包括3个方面:(1)实际成本费用。

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及管理费等费用在内。(2)占全部人工成本一定百分比的增加费,即杂项开支费。

(3)固定最大酬金。包括固定酬金和节约额分成。

如果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项目任务中所花费的实际成本费用总额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总额时,其所花费的全部成本费用、杂项费用及应得酬金都可以得到发包单位的支付,同时还可以与业主分享低于最低成本总额的节约额;如果承包人所花费的工程成本总额在最低成本总额和报价指标成本之间,则只有成本和杂项费可以得到支付;如果工程总成本在报价指标成本和最高成本总额之间时,只有全部成本可以得到支付;超过最高成本总额时,发包单位对承包人不予支付任何金额。

工程项目的设计资料尚处于粗略阶段而不能确定工程造价的上限,但希望通过较大幅度的奖励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业务,可采用此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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