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39页(1227字)

中国调整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关系的一项行政规章。

1993年11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宏观管理和业务协调,促进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稳定地发展。该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章和文件,以本办法为准。共7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对外劳务合作”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赋予对外开展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国(境)外派遣从事经济、社会、科技等活动的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以及中国企业对外开展工程承包和工程咨询业务外派劳务的经济活动。公民个人到境外自谋职业不在此列。

(2)经营资格。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大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有能力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③有与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相应的人员、资金、技术等经营条件。

④有对外提供劳务人员的实绩。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可以选择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3)企业经营自主权。

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拥有决策权、计划经营权、洽谈签约自主权。

企业凭对外签订的合同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劳务人员出国(境)手续。企业可根据需要,按规定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4)企业责任和义务。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应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下列原则:①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国外交及对外经济贸易的政策。②遵守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③平等互利、守约保质。

④有助于发展同有关国家、地区的贸易经济合作关系。企业要负责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政治、技术、身体条件的审查。

要建立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培训的制度。企业有义务保障中方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准确、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一切有关业务文件、资料等。(5)业务管理协调和服务。经国务院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司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具体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归口管理和协调。中国驻外使(领)管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国外的代表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和保护中国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当地法律许可情况下,可在外派劳务人员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商会或工会。此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需要在国内外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协调机构,汇粹信息,研究共同性经营问题,协调各有关企业的业务活动。

(6)奖惩。对遵纪守法、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企业驻外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协调、违法经营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直至部分或全部取消对外业务经营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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