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40页(898字)

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付给报酬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务合同是雇主与受雇人为建立雇佣关系而达成的协议,这种雇佣关系一般由民法调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务合同(一般称为劳动合同)成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行政部门与职工为建立社会主义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这种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合同中,招聘劳务的一方为雇主,提供劳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一方为受雇人;合同的标的是提供一定的服务。受雇人的主要义务是在雇主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下提供服务,主要权利是按约定享受各种假日和劳动保护,收取酬金。

雇主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和其他费用,提供劳动保护及其他条件,主要权利是获得一定的服务。在劳务合同中,雇主一方可能是业主,也可能是总承包商或分包商。

受雇一方是代表全体劳务人员签约的某个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对外提供劳务人员本身。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首部。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各方组建时的法定注册地址,各方现在的总部地址。

鉴于条款,即阐述签订合同的背景与双方的意图等。其内容包括:①需要提供劳务的项目类别(如土建安装、修理还是其他工作)、名称和所在地。②说明雇主是这一项目的业主或承包人或分包人。

③雇主愿意雇佣受雇人员,受雇人员亦愿意向雇主提供劳务。(2)正文。包括:①人员派遣。这一条款应规定对派遣人员的要求、派遣时间、出入境手续的办理等内容。②双方的义务。③工作日及加班。④各种假日。受雇人员可享受的假日有公休假日,即每一工作周给予的休假日、节假日、年休假,有病假、工伤假、事假。

⑤动员费。亦称准备费,即雇主支付给受雇方,用作受雇方在出国前的国内旅行,安置家庭和准备行装等方面的经济补偿费用。

动员费条款应规定动员费标准、支付动员费的期限、支付方式。⑥交通费和旅费。

⑦工资和支付方式。⑧加班费。⑨膳食。

⑩住宿。

⑾劳动保护用品。⑿医疗和社会保险。⒀税金。⒁办公费等其他费用。

⒂施工设备和工具。⒃劳务人员的替换和解雇。⒄保密。⒅合同的终止。

⒆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法律适用等。(3)尾部。包括生效时间、文字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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