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济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5页(608字)

旅游组织之间或旅游组织与其他有关单位或旅游者之间就某项旅游服务而达成的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4种类型:(1)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承包合同。规定旅游者交付一定费用并有权享受旅行社安排的食、住、行、游、娱、购一系列旅游服务项目及相关的服务。

(2)旅行社和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旅游运输合同。(3)旅馆住宿合同。

由旅馆和旅行社之间或旅馆与旅游者之间签定的口头或书面协定。(4)旅游购销合同。

旅游经营部门同物资供应部门之间为保证设备、物资供应而签定的合同。此外,还有旅游经营部门同建筑部门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同银行之间的信贷合同等。旅游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合同的标的。主要指特定的旅游路线、使用的运输工具、一定规格的旅游劳务活动等。

(2)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规定旅游的路线、住房、交通、餐食、劳务的数量和质量,以便监督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

(3)旅游费用和酬金。合同应规定整个旅游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和酬金,要分类一一列明,并注明结算的货币。旅游预付款具有担保的作用,亦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4)旅行游览的起止时间及出入口岸地点。(5)违约责任。例如,旅游部门不按约定的旅游路线组织旅游或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或不按约定服务水平提供服务,都必须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者违约提前或延期到达,或取消旅游或变更旅游路线,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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