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66页(933字)
缔约各国就由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契约性的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达成一致而缔结的公约。
1971年5月4日订于海牙。旨在对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方面统一各国的规定。共21条。
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不管请求履行该项责任的是何种程序,公约决定可适用于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契约的民事责任的法律。交通事故系指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并与公路、向公众开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权出入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
但公约不适用以下情况:①车辆制造者、销售者或修理者的责任。②所有人或养护通行道路或者保护使用者安全的其他人的责任。
③除车辆所有人、被代理人的本人或雇主的责任之外的代理责任。④有责任人员间的追索诉讼。⑤就保险公司而言,追索诉讼及代位求偿权。⑥由社会保险机构,其他类似的机构或汽车事故公共保证基金会提出,或对其提出的诉讼和追索诉讼,以及支配这些机构的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免除。
(2)可以适用的法律。可适用的法律为事故发生地国家的国内法。
但有以下例外:①只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该车又非在事故发生地国内登记,则登记国的国内法可予适用。
②有2辆或2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上述所有车辆均在同一国内登记时,登记国的国内法才能予以适用。
③有一个或几个人涉及事故,而在事故发生时,其人在车辆之外并可能负有责任。登记国的国内法只有在所有这些人均在车辆登记国内设有惯常居所时,才能予以适用。
即使这些人同时又是事故受害者时亦同。(3)应适用的法律支配下列各项:①责任的根据及其范围。②免除责任以及任何限制和划分责任的理由。③可能会导致赔偿的侵害或损害是否存在及其种类。④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⑤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转让或继承问题。
⑥遭到损害并能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⑦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所负的责任。⑧包括消灭时效或除斥期间的开始、中断和中止在内的规则。
(4)根据公约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会明显地与公共政策相抵触时方可拒绝适用。
(5)公约不应优先适用于公约缔约国已经是或可能成为其成员国、并载有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契约的民事责任条款在特别领域内的其他公约。此外,公约还对其签字、批准、加入及生效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