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9页(404字)

调整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国际惯例。

1973年由国际商会制定,1975年进行了修改。规则的适用是非强制性的,由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由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规则经常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所采用。

规则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责任期间、货物运输延迟的责任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等内容。

规则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实行网状责任制,即在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按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如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区段不能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则按完全过错责任制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货物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或2特别提款权。

只有在确知发生延迟运输的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才有赔偿货物延迟运输所致损失的责任,赔偿限额为该运输区段的运费。规则还规定诉讼时效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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