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站收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80页(237字)

亦称“码头收据”。

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委托集装箱装卸作业区、集装箱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的收据。港站收据一般由托运人填写,一式数份,一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确认并签署,即表示承运人确认托运人的订舱。托运人凭承运人签署的港站收据向海关报关。集装箱堆场/货运站接受货物或已装箱货物后,在港站收据上签收,托运人据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提单。在一定程度上,港站收据的作用类似于传统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大副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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