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84页(882字)
简称“国际民航组织”。
联合国组织系统内负责处理国家间民航协作问题的专门机构。1944年4月4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在公约生效之日成立。前身为“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改用现名。截止1985年5月有15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
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其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国大会,每3年召开1次。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大会推选33个成员国作为理事国组成,任期3年。理事会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法律、共同经营导航设施、财务等委员会。
秘书处是常设的执行机构,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技术援助、法律、行政服务5个局和对外关系办公室,并在达喀尔、巴黎、曼谷、开罗、墨西哥城和利马分别设非洲区、欧洲区、亚洲太平洋区、中东和东非区、中美和加勒比海区与南美区等6个地区办事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和任务是:协调各国政府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事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规则,鼓励和帮助、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主要活动有:(1)制定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技术业务附件和多种技术文件以及召开各种技术会议,逐步统一国际民航技术业务标准和国际航路上的工作制度。(2)协调世界各国国际航空运输的方针政策,推动多边航空协定的制定,简化联运手段,汇编各种民航业务统计,制定航路导航设施和机场服务收费的原则等。
(3)研究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航空公法和影响国际民航的私法中的问题。(4)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的技术和资金,通过派遣专家、顾问、教员、提供助学金和设备等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民航技术援助。
(5)组织联营公海或主权未定地区的导航设施与服务。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英、法、西、俄4种文字出版各种民航技术、经济和法律文件,并出版月刊《国际民航组织公报》。
中国政府于1974年2月15日决定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参与该组织的活动。1974年9月,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1届大会上,中国当选为理事国,以后又连续当选。1977年第22届大会决定中文为该组织的工作语言之一。中国在蒙特利尔设有中国民航驻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