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9页(235字)

“不定值保险单”的对称。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单。在这种保单下,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受损时,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何变动,保险人均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全部损失时全额支付,部分损失时按比例支付,通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以及古玩、文物、字画等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的保险多适用定值保险单。

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保险价值可以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费用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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