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1页(583字)

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或以造成财产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的标的很广泛,包括符合保险合同的一切物质财富、一切动产、不动产、固定的或在运动中的财产,一切生长过程中(种植业)、养殖过程(养殖业)的财产,一切与财产相关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切与财产相关联的违约担保责任和担保对方履行责任的信用保证等。财产保险可以分为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或保证保险等。对财产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才能参加各类财产保险,不具备可保利益的人是不能投保各类财产保险的。

财产所有人、财产共有人或其他在法律上具有可保利益的人都可以参加各类财产保险,包括城乡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个体劳动者和居民个人的财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外交、外交使馆以及外国其他人的财产。

财产保险标的范围非常广泛,但对于无法确定价值的财产或保险人接受承保后将会产生明显的、不利于财产安全的副作用的财产以及保险人不易掌握和无法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财产,则不能列入财产保险标的范围,在习惯上称为不保财产。中国财产保险基于对内和对外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分别按国内和涉外两大业务进行经营管理的,有关险种的保险单条款、费率等,都是分开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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