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1页(780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承保财产一切险的条款。

条款规定:(1)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该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但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未经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2)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政府或当局命令消毁财产的损失;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的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4)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据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保险人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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