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8页(750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承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
其主要内容是:(1)责任范围。对承保的安装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①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及其他自然灾害。②雷电、火灾、爆炸。③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④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引起的事故。⑤盗窃。
⑥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⑦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⑧除本条款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保险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2)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②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③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④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⑤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本身损失以及为纠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⑥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其本身的损失。⑦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⑧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文件、帐薄、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⑨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⑩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⑾保险公司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安装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直至安装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