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8页(929字)

简称“火险”。

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因意外失火、物质自燃、被保险人以外的他人纵火等引起火灾、延烧而致的损失,或因施救、抢救而遭受的必要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形式。

火灾保险责任可从承保损失和承保范围来阐述:(1)火灾保险承保的损失。中国火灾保险一般只承保物质的、直接的损失,但如客户需要,保险公司也可以承保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财产本身的物质损失;丧失使用的损失;额外费用的损失。这些损失只有直接损失是保险人当然承保的损失,后两种损失一般只能作为附加险予以承保。

(2)火灾保险承保的范围:火灾、雷电、由雷电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及由雷电引起的火灾,保险公司均予赔偿;爆炸,对于爆炸引起的火灾,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单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包括:暴风雨、飓风、台风、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地下起火,保单列明的各种意外事故,包括: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保险公司均予以赔偿。火灾保险的承保期限都是定期的。通常来说,定期保单到期后,经过当事人的双方同意,保险合同可以续展。保期为1年或1年以上的称为长期保险,少于一年的称为短期保险。火灾保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有: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而直接或间接所致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被保险人能证明其所受损失与战争或军事行动毫无关系者,不在此限;由于政府命令所致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但因防止责任范围内的灾害蔓延而命令破坏者,不在此限。火灾保险条款对保险金额与赔偿处理,一般是根据自愿保险的特点,采用习惯上的一般做法:(1)保险人对受损保险财产的赔偿责任,以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所在地的市价为计算标准,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财产在遭受损失时的市价如超过保险金额,其差额被认为由被保险人自保,被保险人应按照比例分担损失。这种赔偿处理办法,习惯上称之谓不足额投保的“比例分担”责任条款。

(3)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如有其他保险单对于同一财产承保与本保险单相同灾害或事故,条款规定只能按照总共保险金额负比例摊赔的责任。这种赔偿处理办法,习惯上称之谓“共同保险”比例摊赔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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