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1页(646字)

俗称“水险”。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包括船舶、货物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因遭受海上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日本把海上保险连同汽车保险、运输保险以及责任保险都归属于“损害保险”之中。

美国由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把海上保险划分为远洋海上保险和内陆海上保险两种。内陆海上保险的范围非常广泛,甚至包括许多陆上运输设备、财务以及在陆上移动的运输工具等。

中国的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保险种类是以保险标的来划分的,也就是根据可保利益种类的不同来划分的,具体可分为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及石油开发保险。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业中最为古老的险种,它是现代保险业的起源,它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具有许多特点:(1)风险性大和保险条件复杂。风险性大,诸如船舶的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沉没等;货物的遗失、投弃、水渍以及船员的故意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失等。

这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且风险率极高。(2)国际性强。海上保险与国际经济贸易一样,具有国际性,同样容易受到不同国家的各种法律和惯例的约束。(3)保险服务对象的多样化。

海上保险服务对象是多方面的,既有外国的企业和个人,也有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但就国际经济交往来划分,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海事企业,包括外贸、航运单位和外国厂商、公司以及华商等。(4)海、陆混合保险。海上保险承保的海上风险损失,就经济上的实际要求看,其往往包括有关航海的内陆、河川以及陆上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