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赔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2页(1581字)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简称。

保险人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但又不包括在船舶险承保范围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1977年以前,中国一直用外国保赔协会条款办理承保,从1978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自己制定的保障与赔偿条款,其主要内容是:(1)保赔责任范围。①人身伤亡和疾病。由于被保险船舶及雇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而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人身伤亡、疾病的补偿;由于保险船舶及其雇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可能造成下列3类人员的伤亡,即码头工人、乘客和其他人员。

由于碰撞事故造成其他船舶或其他船舶上的乘客的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与保险船舶有关的)人身伤亡、疾病的补偿。②遣返、派遣及其费用。

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保险船舶上船长、船员的遣返或替工的派遣和遣返的费用;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保险船舶上船长、船员在海外治疗和遣返期间的工资,海外替工在等待遣返和遣返期间的工资和被保险船舶全损或沉没后应付给船长、船员的工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为救助被保险船舶上遇难的船员的费用和船员在海难中衣服、行李的损失,为处理偷乘人员或送保险船舶上的伤员上岸进行医疗而产生的港口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③碰撞及污染责任。

由于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沿海或可能产生严重危害污染沿海,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漏油或其混合物而支出的费用,以及补偿有关政府清除被保险船舶在任何程度过失所致的漏油或其混合物而合理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责支付的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应予负责的或由于保险船舶航行或管理上的疏忽或与保险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疏忽行为或失检造成的其他的船舶或财产(包括有关费用和杂费),任何固定的和浮动的物体,陆地或水上的损灭或损坏;由于保险船舶过失或疏忽行为而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非碰撞责任造成其他船舶和船上财产或货物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保险船舶按照拖带合同在被拖带时所引起的损失;根据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保证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疾病或任何货物或财产的损失(但以该保证或合同的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为限);为保险船舶残体或障碍物建立标灯或标记和清除这种残体或障碍物所需的费用(扣除残体)。

此项费用必须是船东的法律责任,保险协会才予赔付;由于发生疫病对保险船舶或船上人员进行消毒所引起的检疫费用或其他费用;当被保险人和由其代负法律责任的人作为海运承运人由于违反谨慎地收受、装载、承运、保管、照料、卸载及交付货物或财产的应尽义务或由于保险船舶不适航或装备不良而造成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损失和费用;由于保险船舶违反运输合同而不能向货方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担、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由于保险船舶的分摊价值高于保险价值而不能在船舶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担,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由于保险船舶短卸、多卸、违反海关章程或船长、船员过失或疏忽行为所引起的罚款(但由于保险船舶走私或超载而被罚款及其有关法律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保赔协会均不负责);保险船舶由于进行海事调查和被政府、港口、有关当局扣留所引起的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施救费用和特殊费用。

(2)除外责任。中国保障与赔偿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不予负责:保险船舶包括家具、船上装饰、器具、储备、燃料、器材设备等损失;保险船舶的延期停泊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

所谓其他间接费用系指船舶发生意外事故以后,将旅客送至原上船港口或岸上安排旅客的费用,以及保险船舶的不正当行为所引起的损失等;取消船舶租约所引起的费用。提单规定的豁免责任,普通船舶保险单的保险责任,普通船舶保险单战争险条款的和除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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