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分保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4页(324字)

亦称“临时固定再保险合同”或“预约合同”。

介于临时再保险合同与固定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协议。凡属预约分保合同内订明的业务种类和范围,原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再保险,无必须分出的义务,而原保险人一经决定办理分保,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不得拒绝。对原保险人来说,具有临时再保险的性质,而对再保险人来说,则具有固定再保险的性质,无选择权。

该种合同常为解决某特定地区内、某特定危险、累积额巨大的业务所采用,并往往作为固定再保险的补充。该种合同方式多有利于原保险人,故当今国际市场上很少使用。预约分保合同有1年期的,也有不定期的。

订约双方都有权在一定时期(一般1个月)以前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上一篇:临时分保合同 下一篇:国际货币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