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1页(861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并分配给会员国使用的一种新的国际货币储备单位。
它是一种无形的货币,只作为会员国的帐面资产。因为它是基金组织会员国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故称“特别提款权”。1969年9月基金组织第24届年会上决定创立,并于1970年开始正式使用。
发行初时与美元等值,一单位含金量为0.888671克,故又有“纸黄金”之称。
它按照会员国在基金组织内的认缴份额比例,无条件地分配给会员国。它的用途是:作为一种有黄金价值的计帐单位,只能用于政府间的结算;等同黄金外汇,作为国际储备之一;用以向其他会员国换取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支付国际收支逆差;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但不能直接用于国际间的贸易和非贸易支付。
特别提款权是由于1960年的美元危机,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开始衰落而产生的。产生之初,特别提款权与美元等值,但在美元两次贬值后,基金组织又规定1特别提款权单位等于1.21美元,并开始着手研究改革国际货币制度问题。
最初决定的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储备资产或国际流通手段,用来取代美元和黄金,成为各国货币的定值标准。
但是,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后,自由市价的金价猛涨。
为了稳定具有含金量的特别提款权,基金组织于1974年7月1日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16种货币重新定值,1980年又决定改用5种货币定值。其比重分配是:美元42%,西德马克19%,英镑、法国法郎、日元各13%。
特别提款权的组成货币几经变更,但其计算方法一直未变:先将特别提款权中所含的美元外的其他货币量按照伦敦外汇市场汇率折算成美元,加入特别提款权中所含的美元,得出以美元表示的特别提款权汇率,然后再算出特别提款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这种以多种货币定值的方法比用一种货币更能保持特别提款权的相对稳定,从而促使其发挥定值计价作用。第2次修改后的基金组织协定,特别规定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方法,即改由基金组织总投票权的70%多数决定,如果改变定值原则或根本改变应用实施中的原则,则应经总投票权85%的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