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外汇保值条款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3页(652字)
仅以某种特定货币作为计值货币和支付货币的外汇保值条款。
其特点是仅使用一种货币来避免或减轻风险,保值作用有限,对双方当事人也不公正。以货币所属的国家为区分标准,其种类有:(1)债权国货币条款。
约定以债权人所在国的货币作为合同计值货币和支付货币的保值条款。选择债权国货币作为保值货币的主要原因是:①债权国的国际收支顺差,国内经济较繁荣,其货币值稳定,属于硬通货。
②债权国货币为可兑换货币。③由于选择债权国货币能够消除债权人的汇率风险,而由债务人负担全部汇率风险,因此债权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谈判地位,强迫债务人接受债权国货币条款。
(2)债务国货币条款,以债务人所在国的货币作为合同计值货币和支付货币的保值条款。选择债务国货币作为保值货币的主要原因是:①债权国货币值不稳定,而债务国货币币值较为稳定。②债权国货币不是可兑换货币,债务国货币则为可兑换货币。
③债务国货币一直是关键货币,在国际金融领域起主导作用。债务国货币条款对债务人较为有利,因为债权人单独承担了全部汇率风险。(3)第三国货币条款,以第三国货币作为合同计值货币和支付货币的保值条款。
选择第三国货币的主要原因是:①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不同意选择对方国家的货币作为合同计值和支付货币。②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货币都不稳定。③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货币均不是可兑换货币。④协议规定必须使用第三国的货币。
第三国货币条款,使合同双方共同分担汇率风险,缺陷是增加了两道折算手续,从某种意义上说,反而增加了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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