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6页(630字)

在一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该国外汇管理规定,将应该卖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国外或私自携带、托带、邮寄外汇或外汇资产出境的行为。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1985年4月5日公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规定,下列行为属于逃汇:(1)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2)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价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存放境外的。(3)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当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移作他用的。(4)非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港澳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各该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移作他用的。

逃汇的法律责任:(1)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违法者或其主管部门限期调回,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部分外汇,并可按逃汇金额处以10%-50%的罚款。(2)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予以没收,并可按逃汇金额处以10%-50%的罚款。

(3)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法归还的,按逃汇金额处以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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