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8页(993字)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细则。
1983年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8月1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内容主要是: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和外汇存款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如需在外国或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申请批准,并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报告外汇存款帐户的收付情况。
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外汇存款帐户,其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可以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送资产负债表、上年度损益计算书和外汇收支报告表(并随附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查帐报告)、外汇收支预算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有权要求提供有关外汇业务的情况并检查其外汇收支情况;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办理外汇兑换;出口所得的外汇,除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应调回存入开户银行帐户,并办理出口外汇核销手续;与境内的机关、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结算,除若干种特定情况,都应当使用人民币;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如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和分配利润的,份额内产品可以运出,但须汇出应纳税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如在中国境内出售,纳税和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后其所得外汇可以汇出;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汇出金额超过50%的比例时,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申请,汇出外汇均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需外汇经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可按期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可以直接向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但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备案;依法终止的,应当在中国财政、税务和外汇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期清理,投资者应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清理结束后,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细则还对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外汇管理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