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投资银行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1页(369字)

欧洲投资银行向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及其他国家发放的贷款。

欧洲投资银行成立的目的主要就是吸收资金为欧洲共同体国家的地区发展、能源开发、兴建公共设施和改造老企业提供贷款,也为欧洲共同体代管援助非洲、加拿大、太平洋地区发展地方工业提供风险基金。欧洲投资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是:(1)贷款必须使用于具体的项目建设。(2)贷款利率参照平均市场利率及贷款期限来确定。(3)贷款货币可以是多种的也可以是单一的,贷款必须以贷款的货币来偿还。

(4)贷款期限一般为20年,也有30年的。(5)贷款需获得担保。欧洲投资银行向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外的国家,主要是指在地中海周围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及非洲、太平洋及加勒比海地区等几十个国家提供的贷款条件较为优惠,期限也较长,一般为30-40年,年利率为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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