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存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5页(331字)

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受托代为管理或营运的存款。

有普通和特约两种。前者委托人不指定运用范围,由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负责管理或运用,并负责保本付息。此外,委托人还获得一定的红利。后者存期长短、投资目的、资金运用范围、决算报告方法及收益分配方法等,均由委托人自行选定,存入款项时,双方订立特约,委托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代为营运,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除按约定收取信托费外,不负盈亏责任,所有损益责任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中国信托机构办理信托存款的范围:(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2)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3)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4)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5)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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