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8页(358字)
对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机构进行管理的一项行政规章。
由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4月26日颁布。共5章23条。主要内容是:(1)总则。金融信托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资金调度、工作协调、信息提供等方面为金融信托机构服务,支持其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金融信托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县和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2)机构管理。规定机构内部必须政企分设。
(3)经营范围。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性租赁、人民币担保或见证、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经济咨询、证券发行等。(4)业务管理。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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