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7页(332字)

对外国投资者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使其同本国国民或在该国内的第三国国民显然有差别甚至某些不利的待遇。

分为合理的差别对待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合理的差别对待,即有正当理由的差别标准。

例如,各国外资法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在国防、通讯等领域进行投资经营,尽管是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同本国国民比,有一定差别。

但这是出于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全有正当理由,是国际法所允许的,不存在国家责任问题。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例如,出于种族歧视所特别设置的差别对待,则是违法的,其法律后果是导致国家责任。

中国政府在同外国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均规定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不得采取歧视待遇。参见“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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