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1页(559字)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根据法定程序和原则,对企业外部的债权、债务和内部财务进行全面清查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资企业宣告解散,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清算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合资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资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委员会根据董事会通过的清算方案,进行变卖财产、物资,回收债权,缴纳应纳税款,清偿债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分配剩余财产等项活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资企业起诉和应诉。合资企业偿还债务时,欠缴的税款、清算费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金应由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除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另有约定外,按照合营各方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文件,应由中国合营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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