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组织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3页(319字)

负责合作企业一切重大问题决策、监督、检查及日常经营管理的领导机构。

主要包括:(1)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这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董事长或主任由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2)经营管理部门。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批机关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