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7页(1747字)

调整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行政法规。

1993年10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31条,分6章:总则;外国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是:(1)中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2)中国政府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3)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5)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必须订立合同;合同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方为成立。(6)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由外国合作者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作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7)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并缴纳矿区使用费;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的雇员,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纳税。(8)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

(9)外国合作者的主要权利是:①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②可以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

③可以在合同期内使用其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外国合作者的主要义务是:①在勘探阶段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

②在合作开发阶段,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③应当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设帐户,并遵守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④应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⑤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应向中方人员传授技术,传授经验,负责对其进行培训。

在石油作业中逐步扩大使用中方人员的比例。⑥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按规定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10)外国合作者执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照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在其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该油(气)田生产期期满后,所有权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11)石油作业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制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并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批准后,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

石油作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在国内与外国同等条件下,作业者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石油作业所需人员和承包者、作业者应按照合同约定,优先录用中国公民和中国承包者;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所有权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12)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13)违反条例规定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