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5页(809字)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持票人提出的请求,以某种合法的事由予以拒绝。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用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其特点是:(1)票据法着重保护持票人的权利,因而对票据抗辩有一定的限制。(2)票据抗辩不仅包括对抗持票人行使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也包括根本否认持票人请求权存在的抗辩事由。根据票据抗辩的原因及其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分为:(1)物的抗辩。
亦称客观的抗辩或绝对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向一切票据债权人作出的抗辩。
物的抗辩又分为两类:①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它包括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
②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向一切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它包括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依票据上的记载而提出的抗辩,票据债权人对该债务人已过时效期的抗辩,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2)人的抗辩。亦称主观的抗辩或相对的抗辩。
债务人以与特定债权之间发生的事由而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人的抗辩亦分为两类:①可以由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的抗辩。
即持票人失去受领能力的抗辩;持票人欠缺受领资格的抗辩。②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主要是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票据抗辩中,物的抗辩是随票据本身而发生并存在的,票据法对这种票据抗辩不应限制。
在人的抗辩中,票据法对直接当事人间的抗辩(如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也不加限制。但对于债务人与前债权人之间的抗辩则予以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存在的人的抗辩之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存在的人的抗辩之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的,或者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不适用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