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7页(1091字)

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的一种。《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可以在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本票的特点是:(1)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和受款人。(2)本票是自付证券。

即由出票人自己支付款项的票据。(3)本票是信用证券。

即远期本票可作为信用付款。(4)本票上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一俟到期即可行使。

本票的种类按不同标准可分为:(1)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见票即付款的本票,称为即期本票。

必须到出票日以外的约定日期始能请求付款的本票,称为远期本票。(2)记名本票与无记名本票。

本票上记载收款人姓名的本票,称为记名本票。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记载受款人为“来人”或“持票人”等字样的本票,称为无记名本票。

(3)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银行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银行以外的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本票的内容,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规定,应包括:(1)写明其为“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受款人或其指定人。(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6)付款期限。(7)一定金额。

(8)付款地点。其中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未载明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未载明付款地点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

从《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对受款人或其背书人或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的责任。一旦拒付,持票人就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

法院只需审核票据内容,如记载合格,票据成立,就可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一张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时,这里的“同一人”包括同一法律实体的各分支机构,持票人有权选择将票据作为汇票或本票处理。如果持票人有一定的票据知识,他必定会作出对他有利的选择,将该票据作为本票处理。

这就是一般银行绝对不拒付出票人与付款人都是本行分支机构的汇票的缘故。

近年来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时常不能按照承诺付款,以致本票的使用范围逐渐缩小。现在除大企业尚有签发本票者外,中小企业很少签发。

在借贷业务中,本票常常当作“借据”使用。目前在国际贸易上,远期商业本票一般使用于出口国的买方信贷。

当出口国的银行把资金贷放给进口国的商人用以支付进口货款时,往往要求进口商开立分期付款的本票,由进口国银行背书保证后交贷款银行收执,作为贷款凭证,这一类本票,仅是债权人的债权依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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