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2页(670字)

非票据债务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其特征是:(1)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被保证人并非限于出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以及背书人均可为被保证人,由保证人担保其履行票据上的债务。(2)票据上的债务人都可以充当被保证人,而保证人则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3)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即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负责任的种类与范围完全相同。(4)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在票据保证中,只要被保证债务在形式上有效成立,即使在实质上无效,保证行为仍有效,保证人仍应负责任。(5)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它虽具有独立性,但要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对于出票行为与被保证债务有附属性。票据保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1)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

前者是就票据金额的全部所作的保证,后者是就票据金额的部分所作的保证。(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前者的保证人为一人,后者的保证人为数人。(3)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前者是记载“保证文句”的保证,后者是不记载“保证文句”而只由保证人签名的保证。票据保证应在票据上或其粘单上为之,应记载的事项包括:(1)“保证”字样。

(2)被保证人的姓名。(3)保证人签名。(4)作成保证年月日。前3项记载的内容是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所规定的要求。

票据保证人履行了他的保证债务而付款后,即取得持票人对于被保证人及被保证人前手的票据权利(追索权),被保证人的后手则因保证人的付款而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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